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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

        期次:第1679期    作者:·戴昕   查看:32

        文章介紹了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新決策部署,強調了法治體系在整體和系統意義上獲得完善的重要性,并從五個方面提出了完善法治體系的任務要求。文章強調了正確把握改革與法治的關系,指出全面依法治國是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重要保障。領導干部要提高法治思維和依法辦事能力,才能真正準確有效貫徹落實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


        2024年憲法宣傳周海報   

        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對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做出了新的重大決策部署。全會審議通過的《決定》中涉及法治議題的改革任務有 60 多項。

        一、完善法治體系的內涵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提出了全面依法治國的重大戰略部署。黨的二十大報告則明確提出,今后五年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的主要目標任務之一,就是使“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更加完善”。

        法治體系與法律體系不同,法律體系是法治體系的組成部分,前者強調有法可依。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在法律體系建設方面取得了重要成就。特別是十八大以來,我們通過了《憲法》修正案,頒布了《民法典》,制定了《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和《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等,國家和社會生活各方面總體實現了有法可依。而法治體系的內涵更加豐富,是立法、執法、司法、守法各環節的有機統一。只有法治體系在整體和系統意義上獲得完善,法治才能真正落地、充分發揮實效。黨的十八大以來,在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方面,我們同樣取得了歷史性成就,包括:形成了習近平法治思想;黨對法治建設的領導更加有力;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日趨完善;法治服務保障大局的作用充分彰顯;社會公平正義保障更為堅實;全面依法治國總體格局基本形成。

        現階段,我國法治實施體系、監督體系、保障體系以及涉外法治等方面仍存在短板。對此,二十屆三中全會及《決定》指出,推進法治體系建設,必須抓重點、強弱項、補短板,在繼續完善法律規范體系、黨內法規體系基礎上,重點加強法治實施體系、法治監督體系、法治保障體系建設,推進法律正確實施。

        二、完善法治體系的任務要求

        針對目前存在的問題,《決定》從五個方面提出了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重點任務。

        第一,深化立法領域改革。必須把憲法這一國家根本法擺在突出位置,“建立憲法實施情況報告制度”,“完善合憲性審查、備案審查制度”,全面發揮憲法在立法中的核心地位功能。通過立法完善法律體系,是動態而非靜態的要求,法律的訂立、修改、廢止、解釋和編纂,都需要審時度勢,針對重點、新興、涉外領域的新情況與新問題,與時俱進、順勢而為。探索區域協同立法,健全黨內法規同國家法律法規銜接協調機制,建設全國統一的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信息平臺,以提高立法的科學性和系統性。

        第二,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全面依法治國是一個系統工程,法治政府建設是其中的重點任務和主體工程。要推進政府機構、職能、權限、程序、責任法定化,完善重大決策、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查機制,加強政府立法審查。要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完善行政處罰相關制度,做到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同時,進一步在結構上優化政府機構,完善垂直管理和地方協作體制,穩妥推進人口小縣機構優化,深化開發區管理制度改革,優化事業單位結構布局。

        第三,健全公正執法司法體制機制。健全執法、司法監督體系,推進審判權與執行權分離改革,確保執法司法各環節全過程相互配合、相互制約,權力在有效監督下運行。完善執法司法救濟保護制度,完善國家賠償制度,深化司法公開和司法責任制,推動執法司法權力規范高效行使。同時,加強人權執法司法保障,完善強制措施制度,落實刑事案件律師辯護全覆蓋,提升司法公正性。

        第四,完善推進法治社會建設機制。法治社會是構筑法治國家的基礎。突出強調建設“法治社會”,讓法治走到人民群眾身邊,是中國法治的一大特色。自啟動實施“八五”普法規劃以來,人民群眾法治意識不斷增強,全面加強法治工作隊伍建設也取得巨大成效,法治專門人才隊伍不斷壯大。在已有成績基礎上,要健全覆蓋城鄉的公共法律服務體系,改進法治宣傳教育;完善以實踐為導向的法學院校教育培養機制,健全法學院校與法治實務部門協同育人機制,提高法治人才培養質量。

        第五,加強涉外法治建設。在當前國際形勢持續波動、地緣沖突加劇的背景下,既有國際性與區域性法治框架和治理機制遭受嚴重沖擊,具有普惠性的新型合作秩序機制難以建立,少數國家借法律之名行霸權之實的情況時有發生。面對嚴峻復雜的外部形勢,要加強涉外法治建設,完善涉外法律法規體系和涉外司法審判制度;健全國際商事仲裁和調解制度,建立國際一流仲裁機構、律師事務所;深化執法司法國際合作,積極參與國際規則制定。

        三、正確把握改革與法治的關系

        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國是相互促進、相輔相成的關系。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總目標,是繼續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完善法治體系本身是《決定》包含的眾多改革領域之一。另一方面,法治是中國式現代化的重要保障。全面依法治國是貫穿當前和今后各項改革任務的重大原則。《決定》圍繞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總目標,提出“七個聚焦”。這七個聚焦的改革領域,每一個都與法治建設密不可分,需要法治提供規則指引和制度保障。

        “全面依法治國”是國家治理的一場深刻革命。無論是過去、當下還是未來,我們都要在法治下推進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越是在全面深化改革的過程中,我們越是要更好發揮法治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保障作用。改革強調突破創新,要在市場經濟、科技研發等領域,鼓勵有耐心、能夠承受風險的創新和探索活動。這些創新活動恰恰要以制度保障為基礎。如果法治不夠穩固,改革創新者在創新活動固有風險之外,還要面臨制度保障不足的風險,那么耐心、恒心、進取心都會受到影響。

        只有繼續堅持全面依法治國,沿著法治軌道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才能把制度優勢更好地轉化為治理效能。領導干部作為關鍵少數,既是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重任的承擔者,也是全面依法治國的實踐者,必須提高法治思維和依法辦事能力,牢記職權法定,堅持法定職責必須為、法無授權不可為。只有如此,才能真正準確有效貫徹落實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如期實現《決定》中有關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總目標。

        (作者為北京大學法學院副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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