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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全面貫徹總體國家安全觀

        國家安全法治建設要處理好五對關系

        期次:第1687期    作者:·劉璐   查看:65

        本文介紹了我國國家安全法治

        2014年4月15日,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國家安全委員會第一次會議上,創造性地提出了總體國家安全觀,為新時代國家安全工作提供了強大思想武器。次年7月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頒布實施,為國家安全法治體系提供了一部統籌各具體安全領域的基本法。十年來,總體國家安全觀理論體系在實踐中不斷豐富完善,國家安全法治建設也取得了一系列顯著成就。

        《國家安全法》是在我國憲法框架下國家安全領域綜合性、全局性、基礎性的法律。在此基礎上,我國相繼制定或修訂了二十余部國家安全專門立法,包括《反分裂國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等涉及國家安全重要領域的單行法。除專門立法外,還有數量眾多涉及國家安全相關內容的法律條款散布在一百余部相關法律法規中。這些法律法規共同構成了我國國家安全法律體系。這一體系的建立標志著我國國家安全法治取得了重要的階段性成果。古人說,“有道以統之,法雖少,足以化矣;無道以行之,法雖眾,足以亂矣。”高水平國家安全法治建設必然依托于立法體系的完備,更在于堅持正確的理論與實踐路徑指引。

        因此,推進國家安全法治建設,必須堅持全面貫徹總體國家安全觀??傮w國家安全觀是我們黨歷史上第一個被確立為國家安全工作指導思想的重大戰略思想。其內涵豐富,思想深邃,是一個系統完整、邏輯嚴密、相互貫通的科學理論體系,是指導新時代國家安全工作的強大思想武器。國家安全法治是全面貫徹總體國家安全觀的重要內容。習近平總書記指出:“當前我國國家安全內涵和外延比歷史上任何時候都要豐富,時空領域比歷史上任何時候都要寬廣,內外因素比歷史上任何時候都要復雜”。因而,總體國家安全觀強調“大安全”的理念,涵蓋政治、軍事、國土、經濟、文化、社會、科技、網絡、生態、資源、核、海外利益、太空、深海、極地、生物等諸多領域。在充分領會總體國家安全觀下“一個總體”的“大安全”理念基礎上,要做好“十個堅持”、“五個統籌”,統籌外部安全和內部安全、國土安全和國民安全、傳統安全和非傳統安全、自身安全和共同安全,統籌維護和塑造國家安全,切實做好國家安全各項工作。

        推進國家安全法治建設,還必須堅持習近平法治思想核心要義。習近平法治思想內涵豐富、論述深刻、邏輯嚴密、系統完備,其主要內容和核心要義集中體現為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工作會議上提出的“十一個堅持”。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制度優勢是一個國家的最大優勢”。當前世界百年未有之大變局加速演進,面對前進道路上遇到的各種矛盾和風險挑戰,必須更好發揮法治“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保障作用,牢牢把握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這個總抓手。國家安全法治建設是全面依法治國、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有機組成部分。

        過去十年,新時代國家安全工作取得歷史性成就,實現了從分散到集中、遲緩到高效、被動到主動的歷史性變革。展望未來,我國要邁向更高水平國家安全法治,應重點把握以下五個方面的關系。第一,處理好國家安全工作跨領域、跨機構特質與法秩序統一性之間的關系。新時代我國面臨的國家安全風險挑戰特點之一就在于其跨領域、跨機構的多樣性、復合性與聯動性。當前我國國家安全法律體系初步建立,基本做到有法可依,但在實踐中,不同領域與位階法律法規之間的銜接尚待進一步明確,以確保不同領域與機構之間的法律法規能夠有機統一,保障國家安全法治體系運行的專業性與權威性。

        其次,處理好國家安全事務當前所呈現出的泛化趨勢與法的明確性和穩定性之間的關系。近年來,隨著新型安全風險的不斷涌現,國家安全概念的范圍不斷拓展并持續變化。但法治建設必須同時保證法律的明確性與可預期性,防止概念外延任意擴張和變化而影響法律權威和適用效果。

        其三,處理好國家安全工作保密性與法治公開、公信力之間的關系。國家安全事務具有高度敏感性,依法嚴格保密是維護國家安全的基本要求。但法治建設同時也需遵循公開、公正、公信的原則。要在保密和公開之間取得平衡,維護國家安全法治體系的公信力。

        其四,處理好國家安全預防性限制措施與公民權利和自由保護之間的關系?!秶野踩ā返诰艞l明確,“維護國家安全,應當堅持預防為主、標本兼治”。對潛在威脅進行預判、預防或阻斷措施,難免涉及對公民權利和自由的必要限制?!秶野踩ā返诎耸龡l規定:“在國家安全工作中,需要采取限制公民權利和自由的特別措施時,應當依法進行,并以維護國家安全的實際需要為限度。”國家安全是人民福祉的根本保障,但在具體實踐中,如何確保必要的國家安全限制措施與公民權利、自由的良性平衡,是各國在國家安全法治實踐中不斷摸索的重要課題。中國特色人權理論強調“人民至上”,即一切國家安全措施都應以人民的切身利益和福祉為出發點和落腳點,要特別注意避免違反《國家安全法》所規定的“實際需要限度”。

        其五,處理好國家安全決策所需的靈敏、效率與依法進行權力制約和監督所必要的成本之間的關系。國家安全工作需要治理者在第一時間對潛在威脅和風險態勢作出應對。此過程中必然涉及國家權力的行使,以及相應的權力制約與監督問題。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加強對制度執行的監督”。有效制約和監督權力,與國家安全決策靈敏、高效達成平衡,是完善我國國家安全制度體系的重要課題。

        從這五個方面的關系出發,切實推進更高水平國家安全法治建設,必須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充分積累和展現中國經驗與中國智慧。既要學習借鑒人類法治文明的有益成果,也要充分結合我國的歷史文化傳統、社會治理經驗和現實國情。既要在實踐中摸索和總結經驗,也要充分發揮教育機構和科研院所的力量,以國家安全學科建設為依托,推進國家安全學與國家安全法學交叉學科建設,為國家安全立法、執法、司法和政策研究提供堅實的學術支持和人才保障。新時代國家安全法治建設必須堅持習近平法治思想和總體國家安全觀的指導,堅持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不斷提升國家安全治理水平,為國家長治久安和人民幸福安康奠定更加堅實的法治基礎。

        (作者為北京大學國際關系學院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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